(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和《“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升行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运用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企业知识产权成果转化运用,推动工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竞争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石油和化工行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在石油和化学工业相关产业或领域中知识产权创造能力较强、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注重知识产权转化应用、具有重要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科技与装备部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示范企业每年组织认定一次。
第六条 申报示范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合资(中方控股)、民营等各种所有制的企业。
(二)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建有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企业积累和储备有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重视知识产权许可转让、质押融资或产学研用协同创新。
(四)守法经营,没有经法院判决认定的恶意侵权和滥用知识产权行为。
第七条 认定标准
《中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评分达80分以上的企业。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认定组织机构
(一)设立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设在联合会科技与装备部,主任由联合会科技与装备部主管领导兼任。具体负责认定办法的制定,认定专家的推荐,认定活动的组织等。
(二)成立认定专家组。成员由认定办公室推荐,经联合会主管会领导批准、聘任。
第九条 认定申请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直接向认定办公室申报。
(二)申报材料包括:《中国石油和化工行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书》(该申报书可从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网站下载),申报材料要求一式五份以及申报书的电子版。
第十条 认定程序
(一)形式审查。认定办公室对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符合认定的企业名单。
(二)会议认定。由认定专家组根据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情况进行审议,确定认定企业建议名单。
(三)公示。认定办公室将认定企业名单在媒体上公示。
(四)批准。认定办公室将公示结果报联合会主管会领导审查,经联合会主管会领导批准,最终确定认定企业名单。
第四章 示范企业管理
第十一条 示范企业名录及发展情况将在国家石油化工网上公布。
第十二条 联合会对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本办法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对合格的示范企业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示范企业撤销其称号。
第十三条 对获得认定的企业,在近3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认定办公室提出撤销认定的意见,经联合会主管会领导批准,撤销认定并追回证书和证牌,同时在媒体上公布,并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1.在知识产权、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受到行政处罚的;
2.存在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3.骗取专利申请资助奖励费用的;
4.伪造证明材料、虚报数据的。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享有的权利:
(一)享有示范企业荣誉称号。
(二)优先获取联合会提供的相关政策、信息、成果鉴定、技术推广、奖励申报等服务。
(三)优先推荐参加国家部委组织的相关评选活动。
(四)在行业知识产权服务工作开展中,优先得到培育。
第十五条 承担的义务:
(一)参加联合会组织的相关示范企业专题活动。
(二)在有效期内接受认定办公室的不定期工作检查,以确保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成效,并持续改进。
(三)企业经营活动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认定标准时,应及时向认定办公室提出撤消认定的申请。
(四)有效期满后,若需要继续认定,必须提出继续认定的申请,并按申报程序再行申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认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