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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冰墩墩”!浙江公布一批保护奥运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时间:2022-02-10 来源: 知识产权那点事

冬奥赛事如火如荼、激荡人心,然而总有些不法商家,侵权生产、私自销售假冒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目前已有数起正式立案,有相关当事人被依法拘留。

2月9日,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保护奥运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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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4日,嵊州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浙江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于2021年7月23日,在其注册登记的微博号“奥*集成灶”及微信公众号“奥*之家”发布了一则“为中国健儿加油助威”的图片广告,该图片广告正中间为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在右下角为浙江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二维码,其余地方标有“A****奥*”、“为中国健儿加油助威”、“全国服务热线:400***”等文字内容。据当事人陈述,发布上述图片广告一方面是为中国健儿加油,希望中国运动员在奥运会上有个好成绩,另一方面也是趁着奥运会期间对外介绍公司的相关内容。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及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属于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的行为。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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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5日,杭州市场监管局利用数据排查手段,对淘宝平台上的一*半生店铺(淘宝商家昵称:kiss_**)进行排查发现网店店主王某,在2021年07月26日-2021年08月05日期间,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销售含有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的口罩(商品ID:65087364****),在该商品的销售页面上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以及使用“国家队同款口罩”等宣传用语为该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上述违法行为期间,涉案产品共销售 5 5 0 6笔订单,销售金额180027.75元。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销售含有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的口罩,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以及为经营的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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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2日,杭州滨江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在**平台上发现一家玩具店铺,销售未经奥林匹克权利人授权的3款包含“2022冬奥会”、“
”等奥运标志图案的纽扣贴画,该店铺企业注册地杭州富阳区局迅速跟进处理,鉴于当事企业杭州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执法人员核实过程中主动下架了相关产品,市场监管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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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3日,义乌市场监管局查获义乌市稠城街道中厦国际负一层11**吴某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奥运五环纪念章案,截至案发日,吴某在***平台上共销售1086个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奥运五环纪念章,违法经营额9680元,违法所得1040元。吴某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销售奥运五环纪念章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义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在案侵权物品,没收违法所得1040元,罚款2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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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3日,东阳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金华市局案件线索依法对浙江凝**服装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内堆放有自己生产的北京冬奥会吉祥物标志“

”的“冰墩墩”规格30cm数量77个、规格50cm数量7个和标志“
”“雪容融”半成品1000片。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一部分通过在网络平台的“妃***”网上销售代发产品,还有一部分通过在另一网络平台注册的义乌思*日用品有限公司销售。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当事人属于生产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吉祥物的行为。当事人因同一违法行为,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已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东阳市局依法将浙江凝*服装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吉祥物的违法行为移送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并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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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9日,江山市场监管局在处理日常投诉中发现江山市百*电子商务商行,在未取得国际奥委会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网络APP平台名为“芸*”的店铺上以“东京奥林运会口罩同款独立装一次性三层防护成人国潮口罩中国红”为标题,销售带有奥运会标志的口罩。该口罩为普通防护口罩,具有红色的外观,口罩右上方印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旗下方印有彩色的奥林匹克五环。至发现时止,该款口罩已下架,库存口罩已全部售完。当事人购入口罩的价格是0.4元/个,总共销售了834单,销售数量6000个,销售金额8500元。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权利人许可,擅自销售印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口罩并获利的事实,其行为已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之规定,属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违法行为。根据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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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7日,宁海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宁海县筋斗云水果店正在销售右上角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奥运五环图案”的口罩,现场产品被当场扣押。经调查,当事人宁海县筋斗云水果店于2021年7月29日,以标价7.99元/包在其网络小程序“黄*极物生活”予以销售。至被查获时止,已销售420包,库存前述口罩23个,另77个用于防疫自用。违法经营额3355.8元。当事人在未取得权利人许可,就擅自销售带有‘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的口罩,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为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宁海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的罚款,并没收扣押的口罩。





来源:浙江市场监管矩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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